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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金管理
第十七条 预付金是参保地省级经办机构预付给就医地省级经办机构用于支付参保地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的资金,收到的外省预付金留存省财政专户。资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就医地可调剂各参保地的预付金。
省内各统筹区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根据支出和余额情况适时归集,原则上按可支付上年度6个月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额度核定预付金。
第十八条 每年1月底前,省级经办机构通过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下载《河北省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调整付款通知书》(见附件1)、《河北省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调整收款通知书》(见附件2),根据上年度各统筹区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支出情况,核定各统筹区本年度跨省应付预付金金额。
第十九条 省级经办机构通过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下载预付金额度调整付款通知书,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确认跨省异地就医资金全部缴入省级财政专户,对省级经办机构提交的预付单和用款申请计划审核无误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划款。
第二十条 省级经办机构完成付款确认时,应在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内输入付款银行名称、交易流水号和交易日期等信息,原则上省级经办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年度预付金调整额度的收付款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预付金预警和调增机制。预付金使用率为预警指标,预付金使用率达到70%,为黄色预警。预付金使用率达到90%及以上时,为红色预警,适时启动预付金紧急调增流程。
第二十二条 当预付金使用率出现红色预警时,省级经办机构适时向国家级经办机构报送预付金额度调增申请。省级经办机构收到《河北省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紧急调增付款通知书》(见附件3)、《河北省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紧急调增收款通知书》(见附件4)之后,需及时向省财政部门反馈。
第二十三条 省级经办机构接到国家级经办机构下发的预付金额度紧急调增通知书后,应及时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确认跨省异地就医资金全部缴入省级财政专户,对省级经办机构提交的预付单和用款申请计划审核无误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付金紧急调增资金的拨付。原则上预付金紧急调增额度应于下期清算前完成拨付。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在完成预付金额度及调增资金的付款和收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划拨及收款信息反馈到同级经办机构。
第二十五条 省级经办机构在省级财政收款专户信息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在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变更相关信息;省级经办机构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预付单和清算单时,需同步提交《跨省异地就医省级财政收款专户银行账号明细表》(见附件5),并将专户信息变更情况告知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协调和督促统筹地区及时上缴跨省异地就医预付及清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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