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实施,市民应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示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问:石家庄生活垃圾分类现在开始实施了吗?
答:《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实施,将对石家庄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环节,消除垃圾隐患、引导市民养成良好习惯、保护生态环境发挥重要作用。
附:《石家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部分)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橡胶、废织物、废家具、废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胶片、废日用化学品、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和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产生的餐厨废弃物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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