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登记。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办理材料
(一)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三)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四)当事人持有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具体材料请点击右边链接查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材料一览;
(五)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办理流程
离婚登记按照申请—受理—三十日—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2.受理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一方当事人结婚证丢失的,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双方当事人结婚证都丢失的,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3.三十日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
自《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十七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5.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四条至五十六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办理地点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费用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核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书面材料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男女双方亲自到收到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