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据《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3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三)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或者折合成一定天数使用;
(四)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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