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高层次人才落户
在我市就业的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以及规模企业和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技术骨干、特殊岗位急需特殊人才及持有市政府颁发的“人才绿卡”人员,自愿户口迁入我市的,可申请本人及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在我市市区、县(市)城区及下辖建制镇、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办理落户。
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相关学历证件、各类职称证书证件或“人才绿卡”;
3.迁入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随迁直系亲属(户口簿、人口信息不能体现夫妻、子女与父母之间关系)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的须落户于派出所设立的社区公共地址;
6.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审批表》一式两份。
备注:1、以上人员如人才交流中心接收户口的,可凭人才交流中心同意落户证明,本人可落户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
2、遇有随迁人户口是因“无法取得收养证和收养公证”在家庭户中登记为“其它”关系的,需按照(石公户发【2017】120号)文件要求另附材料并按规定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