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廉租住房意见。
一、扩大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2007年,继续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从2008年起将保障范围由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扩大到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并做到应保尽保。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是:
1、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确定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由市、县(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二、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及方式。保障标准为人均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当地住房租赁市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实物配租户数一般应达到应保障户数的25%左右,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家庭。实物配租房源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配建原则,采取“四个一批”的办法解决,即新建一批廉租住房、购买一批符合标准的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利用一批现有的公有住房,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由开发企业提供一批新建商品住房。所利用的现有公有住房及收购的存量住房不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新建廉租住房,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廉租住房的基本标准为:房屋结构安全;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
三、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为:
1、市、县(市)土地出让净收益,比例不得低于10%。各市、县(市)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余额;增值收益余额在设区市市区和所辖县(市)之间的分配按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例进行;
3、财政一般预算资金;
4、其他资金。
市、县(市)财政每年在作预算安排时,应将筹集的前两项资金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如果不足,还要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再从一般预算财力中安排一定资金加以弥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和项目预算管理,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每年第二季度,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对各设区市保障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对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较好且财政比较困难的市、县(市),省通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专项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研究确定。省发展改革委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我省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积极争取国家有关资金的支持。
四、规范廉租住房管理。2007年底前,各市、县(市)要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和廉租住房档案。严格申请、审批、公示和退出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申请、审批、公示和退出办法要于2007年底前尽早向社会公布。
对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市、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其发放《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市、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取得《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家庭的有关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核,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收回并注销其《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原享受租赁住房补贴或公房租金核减的,在收回并注销其《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的第二个月停发补贴或停减租金;原享受实物配租的,在收回并注销其《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的第二个月起按市场租金收取租金,并要求其在六个月内将所租住房退出。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不得将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向他人转租。否则,注销其《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收回其转租的住房。
廉租住房的租金,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构成,由市、县(市)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及时报上一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对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在保障标准内给予全额补贴;享受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的,在保障标准内全额免除租金。
享受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的家庭在租赁住房期间发生的水费、电费、采暖费等,应由承租家庭自负。对特殊困难的家庭,市、县(市)政府可采取措施予以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