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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专管员管理办法
2014-07-22 21:36【我要纠错】

【导语】: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专管员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各单位的纽带,是把住房公积金法律政策传递到各方面群众的桥梁,是各级单位抓好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左右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专管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为职工提供便捷服务,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业务实行“专管员”制度。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专管员(以下简称“专管员”),是指负责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转移等相关业务管理的责任人。

  第三条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对专管员实行统一管理,定期进行培训和工作考评。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四条 专管员由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推荐,法人授权,在公积金中心登记备案,并发放《石家庄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证》,持证上岗。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将采集所有专管员个人信息,建立专管员信息档案,凭专管员身份信息及单位密码办理各项业务。

  第六条 单位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的,专管员应持单位法人授权书及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及各管理部登记采集专管员信息。

  第七条 专管员应当专人专职,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更换专管员的,应凭单位法人的委托授权书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及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如专管员确有特殊情况由他人代理办理相关业务时,需提供专管员的委托授权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专管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汇缴、补缴、转移、基数调整、年审、信息核对、账户注销等业务;

  (二)负责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负责建立单位住房公积金总账和职工个人明细账;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符合提取条件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并对职工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初审;

  (五)负责每年结息后单位和缴存职工公积金的对账;

  (六)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收集和反馈职工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负责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信息核对,受公积金中心委托向职工发放有效缴存凭证;

  (八)负责与公积金中心的业务联系,积极参加公积金中心组织的工作会议,协助公积金中心做好有关公积金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培 训

  第九条公积金中心定期对专管员进行业务、政策培训,原则上每年培训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增加培训次数。培训内容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管理办法和相关的政策法规,以及办理各项业务的程序等。

  第十条 每年新开户和新更换的单位专管员分批进行系统性业务、政策培训,以保证专管员尽快熟悉公积金业务。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根据专管员当年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优秀专管员进行表彰奖励,同时将专管员考评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将通报其所在单位,建议更换专管员:

  (一)单位连续6个月(含6个月)以上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向公积金中心及时说明原因,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因专管员工作失误导致职工住房公积金利益有重大损失的;

  (三)没有充分理由,拒绝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转移等业务的;

  (四)有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省、市政策法规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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